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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1 目的

    贯彻我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我市企业走上以自主研发、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发展战略的道路,加快实现我市产业升级发展。

2  工作依据

2.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 号)

2.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字[2008]362 号)

3  工作程序

3.1申报对象:沧州市辖区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

3.2  申报时间:按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通知执行。

3.3  申报方式: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3.4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3.4.1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

3.4.2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4.3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4.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4.5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4.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4.7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3.5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3.5.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自动生成);

3.5.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须扫描作为网上附件上传);

3.5.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须扫描作为网上附件上传);

3.5.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3.5.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须扫描作为网上附件上传);

3.5.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须扫描作为网上附件上传);

3.5.7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部门、所得税征收方式,说明是否有税收不良记录。

3.6  本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书面材料后,当面审查资料是否齐全以及相关证书的真实性。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站建立账号,企业上传申报材料。

3.7  申报材料报送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送科技部备案。最终公布通过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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